(2016)苏0581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洪文育与邱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育,邱建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5020号原告洪文育。委托代理人汪建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建康。委托代理人王进合,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文育诉被告邱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陶云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文育的委托代理人汪建军、被告邱建康的委托代理人王进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文育诉称:原告系在常熟服装城万豪轻纺城以“鸿盛纺织”名义从事布匹销售的商户。从2011年至2012年度,被告因从事格琅特斯服饰生产,多次向原告购货。经对账,截止2014年3月22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6万元,于2014年年底前全部归还。但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尚欠25万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邱建康辩称:结欠25万元没有异议,但希望分10年还清。经审理查明:洪文育在常熟服装城万豪轻纺城3号楼3-122号店面以“鸿盛纺织”名义对外销售布匹,但“鸿盛纺织”未经工商登记。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10月19日期间,邱建康向洪文育购买布匹。2014年3月22日,邱建康向洪文育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经对账,邱建康于2014年3月22日结欠我鸿盛纺织货款金额为¥: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正)。现经双方协商,邱建康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欠款全额归还我鸿盛纺织”。审理中,原告表示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1万元。上述事实,有欠条、送货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洪文育自认收到被告邱建康支付的1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邱建康向原告洪文育购买布匹,结欠货款人民币26万元,已付1万元,尚欠2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建康支付原告洪文育货款人民币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洪文育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邱建康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席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