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亚、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周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女,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国庆,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张亚女与被执行人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亚女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2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国庆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亚女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5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