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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村口20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00587。法定代表人王珏。被执行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48752418。法定代表人唐小丽。被执行人唐小丽,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52786.03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6928元,合计人民币1469714.0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丽人民币1469714.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 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