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肖建伟、蔡华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肖建伟,蔡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83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肖建伟,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蔡华芝,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肖建伟、蔡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7月31日,被执行人肖建伟、蔡华芝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建民借款100000元,借款利息9000元(自2015年11月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随本清)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24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肖建伟、蔡华芝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28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建民发现被执行人肖建伟、蔡华芝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