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镇建冲五金电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镇建冲五金电器厂,慈溪市豪江水暖管件厂,慈溪市新浦仪表机械附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0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5672-0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镇建冲五金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组织机构代码:L0448646-9经营者:岑建冲,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豪江水暖管件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六甲村徐丁路*号。组织机构代码:L2295512-6经营者:高旭江,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仪表机械附件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组织机构代码:72405363-4经营者:茹永万,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633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镇建冲五金电器厂、慈溪市豪江水暖管件厂、慈溪市新浦仪表机械附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1111756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121.5元、执行费13517.5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0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