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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积与梁光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积,梁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683号原告:陈积,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38。委托代理人:陈景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翁文崧,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光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50。原告陈积诉被告梁光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积的委托代理人陈景陆、翁文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光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积诉称,2013年2月19日,被告将其使用的坐落于阳西县沙扒镇书村开发区西侧的第三栋宅基地转让给原告,约定:宅基地占地面积90平方米;前面六米路,两侧有一米小巷;价格73000元;原告购地建屋,如有纠纷,由被告负责处理,原告不负任何责任;如政策允许出证,被告负责协助原告将证办妥。签订合同后,原告于当天支付了73000元购地款给被告,被告也将该宅基地交给原告建房使用。该宅基地已经批准为建设用地。2015年8月15日(农历)起,原告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在将近砌好第一层墙时(原告已投入60000元),阳西县沙扒镇来福园村委会的陈彩章以原告建房的宅基地前是他的祖坟而阻止原告建设,并用石头围着原告宅基地前的空地。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处理好与陈彩章的纠纷,被告都回复称会与陈彩章处理好的,但被告都没有去处理,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建房。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地款和建房款133000元;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从2013年2月19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10日的损失为23940元)。被告梁光华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宅基地转让协议》载明:“兹有甲方坐落在书村开发区西侧的宅基用地一块,面积90平方米,经双方协商特定以下条约:一、宅基地占地面积共90平方米;二、前面留有6米路,两侧留有1米小巷;三、每栋宅基用地都特定编号,乙方购买第三栋,价格73000元;四、乙方购地建屋,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五、乙方在建屋时,如有政策允许出证,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将证办妥;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否则后果自负;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梁光华;乙方:陈积;2013年2月19日。”签订协议后,原告于当天支付了73000元给被告。之后,原告在涉案土地上建造房屋,刚砌好第一层墙壁时,因受到他人的阻止而建房不成。2016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宅基地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给原告。在诉讼中,原告主张涉案土地已被批准为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交涉案土地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证据。而且,原告在该地块建造房屋时,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向被告受让宅基地使用权而产生的争议,应定性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宅基地的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涉案的地块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而且,原告在该地块建房时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起诉前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当事人已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第2条“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由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积的起诉。退还受理费3438元给原告陈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强人民陪审员  黄思伦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0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岑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