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崔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崔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回族,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某,女,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在宁陵县城关镇服装店内盗窃男式服装两件、苹果6S手机一部,被盗衣服总价值人民币798元,手机价值人民币5840元。2016年1月2日11时30份许,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在宁陵县城关镇服装店内分别盗窃两件女式羽绒服,经鉴定被盗羽绒服共价值人民币3375元。2016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在宁陵县城关镇服装店内盗窃两件雅赛魅尔牌皮草,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3848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提交诊断证明及B超检查单,证明其怀孕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11时30份许,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在宁陵县城关镇服装店内分别盗窃两件女式羽绒服,经鉴定被盗羽绒服共价值人民币3375元。2016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在宁陵县城关镇服装店内盗窃两件雅赛魅尔牌皮草,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3848元。2016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在宁陵县城关镇服装店内盗窃男式服装两件、苹果6S手机一部,被盗衣服总价值人民币798元,手机价值人民币5840元。上述盗窃行为均由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提出,并用车将崔某某等从商丘市带到宁陵县城,进入服装店后由崔某某与服装店店员说话,吸引店员注意力,由王某甲实施盗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现已怀孕,属中期妊娠。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的户籍证明;2、无犯罪前科证明;3、苹果6S手机照片及购买手机收据;3、收到条及谅解书;4、价格鉴定意见书;5、诊断证明及B超检查单;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8、证人王某乙、高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9、被告人王某甲及崔某某的供述;10、视听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甲、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赔了赃款赃物,被害人对其谅解,可从轻处罚。因实施盗窃均是由王某甲主动提出,且有王某甲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甲系怀孕妇女,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田玉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