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梁勋艺与廖河、黄敏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勋艺,廖河,黄敏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梁勋艺,居民。委托代理人龚泳文,平南鼎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廖河,居民。被执行人黄敏婷,居民。申请执行人梁勋艺与被执行人廖河、黄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勋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敏婷有车牌号为桂R×××××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被执行人黄敏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敏婷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如因被执行人黄敏婷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敏婷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陈祖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款0000收入被执行人李艳英外出打工,书记员黄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