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国利与党卫国、罗清秀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利,党卫国,罗清秀,党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522号原告:张国利,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解放西路***号徐汇苑**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张焱,伊犁州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卫国,男,汉族,1968年6月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胜利街7巷**号*单元*楼***室。被告:罗清秀,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胜利街7巷**号*单元*楼***室。被告:党参,男,汉族,1992年8月2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胜利街7巷**号*单元*楼***室。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利诉被告党卫国、罗清秀、党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国利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