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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婧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郑婧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6民初字第395号原告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市场街东法定代表人韦万兴,男,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1329231967********。组织机构代码:79548553-0委托代理人张丽波,女,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婧,女,汉族,住肃宁县。送达地址:肃宁县尚村镇皮毛市场。原告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婧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从事皮毛加工、鞣制的公司,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进行皮毛硝染,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及时给付加工费,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不能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5000元并赔偿损失。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加工硝染皮毛,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3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欠条主要内容为:欠条今欠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现金¥35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欠款人签字:郑婧2013年4月3日。损失部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加工费35000元,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加工费,给原告造成损失,要求给付欠款35000元的利息,利息从本案立案之日2016年2月29日起计算至执行清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本案立案之日2016年2月29日起计算至执行清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郑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芳代理审判员  袁元元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翟汝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