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谷林丰与乐清市柳市英童堡幼儿园、林乐微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柳市英童堡幼儿园,谷林丰,林乐微,周海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民终02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柳市英童堡幼儿园。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高四村。法定代表人:陈琴燕。委托代理人:叶益林,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林丰。委托代理人:南群力、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林乐微。原审被告:周海虎。上诉人乐清市柳市英童堡幼儿园(以下简称英童堡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谷林丰及原审被告林乐微、周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学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何星亮、胡淑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林乐微、周海虎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17日,林乐微向谷林丰借款20万元。英童堡幼儿园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谷林丰于2015年6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林乐微、周海虎偿还谷林丰借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英童堡幼儿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乐微、周海虎、英童堡幼儿园在原审中均未作答辩。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29日判决:一、林乐微、周海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谷林丰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英童堡幼儿园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乐微、周海虎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600元,均由林乐微、周海虎、英童堡幼儿园负担。上诉人英童堡幼儿园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英童堡幼儿园属于民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英童堡幼儿园为谷林丰与林乐微、周海虎的借款提供担保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在未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判决英童堡幼儿园对本案20万元借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错误。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谷林丰对英童堡幼儿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谷林丰辩称:英童堡幼儿园系私立民办幼儿园,办学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包括私利民办幼儿园。如果法院认定担保无效,英童堡幼儿园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英童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可见英童堡幼儿园存在过错。英童堡幼儿园在原审不答辩,在原审结束后提出上诉,浪费了诉讼资源,如果二审支持了其上诉请求,上诉费也应当由英童堡幼儿园承担。原审被告林乐微、周海虎未作陈述。上诉人英童堡幼儿园在二审期间提供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一份,欲证明英童堡幼儿园属于民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被上诉人谷林丰在二审指定举证期间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审被告林乐微、周海虎在二审期间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英童堡幼儿园提供的登记证书不符合二审新证据要求,且该登记证书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而本案借款担保事实发生于2015年1月17日,故该证据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时英童堡幼儿园登记的负责人为林乐微,2015年2月2日变更为陈琴燕。本院认为,英童堡幼儿园属于民办幼儿园,英童堡幼儿园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发生时,林乐微作为英童堡幼儿园负责人,在借款协议书上担保人一栏加盖英童堡幼儿园印章,为自己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英童堡幼儿园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上诉人英童堡幼儿园提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柳市英童堡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