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三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黄伟栋、梁笑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伟栋,梁笑美,珠海市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伟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3X。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梁笑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63。委托代理人:黄栋泮,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珠海市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伟栋、梁笑美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伟栋、梁笑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永成审 判 员 朱文春代理审判员 周 勋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黄沛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