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鲁骏与武汉市青洲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骏,武汉市青洲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700号原告:鲁骏,武钢实业公司职工。被告:武汉市青洲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大洲村青洲花园。法定代表人:汪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鲁骏诉被告武汉市青洲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青洲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钢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洲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骏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星桥苑A栋3单元15层1号房屋,总房款为501195元,并由被告于2005年7月31日之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并按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5年6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二、被告赔偿因未办证所带来的额外税费7600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鲁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证据四、收据二份,拟证明:原告已支付房屋首付款151200元。证据五、兴业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及兴业银行借款借据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办理房贷35万元用于支付剩余房款的事实。被告青洲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及对原告陈述的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星桥苑小区第A幢3单元15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52.2平方米;房屋户型结构为三房二厅一厨二卫,房款为501195元;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购房款151200元。同年6月8日,原告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贷款35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因被告至今未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坐落、价格、付款方式、违约金等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为其办理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办证所带来的额外税费7600元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青洲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鲁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驳回原告鲁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00元,由被告武汉市青洲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纯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