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称道与朱一璞、余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称道,朱一璞,余术涛,许印泽,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423号之一原告黄称道,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黄某,女。被告朱一璞,男。被告余术涛,男。被告许印泽,男。被告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居委会综合用房二楼。法定代表人周进,董事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廷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称道诉被告朱一璞、余术涛、许印泽、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黄称道尚在医院治疗,伤残情况尚未确定,本案需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