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志成与水勇、徐邦本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成,水勇,徐邦本,徐金花,芜湖永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1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成。委托代理人:王玉林,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云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邦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永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鲁港新镇。法定代表人:水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二、三、四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玄,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张志成与被上诉人水勇、徐邦本、徐金花、芜湖永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志成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水勇、徐邦本、徐金花、芜湖永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志成撤回上诉及撤回原审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志成撤回对被上诉人水勇、徐邦本、徐金花、芜湖永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诉及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7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共计26100元均由上诉人张志成负担。审 判 长 国廷斌审 判 员 蔡 俊代理审判员 齐晶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