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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维国与马丽、郑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国,马丽,郑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2431号原告李维国,住德惠市。被告马丽,住德惠市。户籍所在地农安县。被告郑玉峰,住德惠市。原告李维国与被告马丽、郑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立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维国、被告马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玉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维国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9日,被告马丽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此款于2016年2月7日偿还完毕,被告郑玉峰、马丽共同为原告书写担保书一份。现二被告已逾期拒不偿还借款,其行为已违约,请法院判令被告马丽返还原告李维国借款50000元;被告郑玉峰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丽辩称,欠款50000元属实,同意偿还,但现在还不上。郑玉峰是我丈夫,他肚子疼今天没来。我和郑玉峰2012结婚,这笔钱被我和郑玉峰一起借给别人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马丽向原告李维国出具了金额为50000元的欠条一枚,双方约定被告马丽于2016年2月7日将欠款一次性还清。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答辩、2015年被告马丽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郑玉峰与马丽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欠条为证,被告马丽应履行还款义务。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马丽自认该笔欠款被其与郑玉峰一同借给了他人,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郑玉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其诉讼权利,其亦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马丽个人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债务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丽、郑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连带返还原告李维国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原告李维国1050元,返还原告李维国525元,由被告郑玉峰、马丽负担525元。邮寄费112元均由被告郑玉峰、马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