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海龙与薛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龙,薛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龙,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志军、聂晓炯,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欣欣,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黄海龙因与被上诉人薛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5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海龙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薛欣欣偿还借款267万元及利息(以267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2、薛欣欣承担律师费38160元及本案受理费。薛欣欣原审答辩称,这是赌场赌债,事后家里已经帮其结清了,结清后已更换了新的借款合同。原审法院查明,黄海龙与薛欣欣于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9日、2014年5月1日、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16日分别签订五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84万元、56万元、44万元、44万元、39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7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6月19日、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2014年6月16日至。上述合同均对利息进行约定,薛欣欣在每份借款合同中均签字确认在签署该合同时已收到合同中约定的现金。该五份借款合同原件均被撕毁。黄海龙表示是不小心撕毁,以为是废纸。薛欣欣表示,因为其家人已经代为偿还赌债,所以借款合同被当场撕毁,从撕毁之后,薛欣欣从未见过被黄海龙重新拼接起来的五份借款合同。黄海龙提供银行流水单,原审当庭表示,其中28.2万元系取出款项用现金交给被告,其余款项均用现金支付给被告。黄海龙提供一份黄海龙与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黄海龙委托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费38160元,黄海龙另提供一份发票,客户为黄海龙,项目为律师费,金额38160元,开票方为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薛欣欣提供两份借款合同,一份标的为85万元,一份标的为300万元,但均无黄海龙签名,300万元借款合同中有“黄海泳”签名,并注明“已收到薛欣欣归还款项385万元整”。黄海龙对薛欣欣提供的两份借款合同均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黄海龙提供的借款合同均已被撕毁,黄海龙称为不小心撕毁不予采信,黄海龙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3个多月内将267万元支付给薛欣欣,故黄海龙主张其与薛欣欣之间存在267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采信。黄海龙要求薛欣欣偿还267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海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海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海龙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理由是:薛欣欣并未否认借款合同原件的真实性,也未否认收到267万元借款,只是辩称该借款为赌场赌债,且家人已经帮其还清。1、薛欣欣称该借款为赌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应不予采信。薛欣欣主张已经还清借款的证据为两份借款合同,该两份借款合同均与黄海龙没有任何关联。一份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一栏为空白,另一份有黄海龙的名字,但与黄海龙的笔迹明显不同,明显系伪造。因此,薛欣欣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家人帮其归还过借款。2、如果薛欣欣没有收到五份借款合同所述的267万元借款,为什么要用两份借款合同证明其已经让家里帮他结清。换言之,薛欣欣并不否认其曾收到贷款人的267万元款项,可以直接证明黄海龙与薛欣欣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原审法院对薛欣欣认可该债权债务的事实置之不理。黄海龙在原审中提供了银行流水单证明本案债权债务的存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薛欣欣答辩称,1、黄海龙把五份已经重新写欠条并已撕毁的借款合同重新拼接作为证据提起本案诉讼,并辩称是不小心撕毁,违反民事常识。2、薛欣欣向黄海龙分别于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分五次借款为84万元、56万元、44万元、44万元、39万元作为赌博用,该款项于2014年10月15日已累计重新签下300万元及85万元两张欠条并当场撕毁原五张借条后丢入废纸篓。2014年底黄海泳持两份黄海龙给他的借款合同原件,找薛欣欣父亲讨债,在薛欣欣父亲还清385万元后当场在借款合同签上收据。3、黄海泳于2014年底,持两份借条原件向薛欣欣父亲追讨385万元时,详细介绍了薛欣欣参与赌博借款的详细情况,当时薛欣欣父亲及证人钟某均在场(见附件薛金福、钟某证词)。薛欣欣与黄海龙没有任何业务关联或亲友关联,黄海龙怎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在没有任何担保抵押的情况下把巨款借给薛欣欣,只有在赌博才会发生。4、黄海泳2014年底持黄海龙85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没有署贷款人姓名的300万元借款合同向薛欣欣讨还385万元赌债,在薛欣欣偿还二人385万元赌债后,黄海泳在借款合同上签收385万元,足以证明薛欣欣原向黄海龙、黄海泳的赌债已一并还清。黄海龙持已撕毁的借条并过后向薛欣欣催要还债是十足无赖行为。5、两份385万元的借款合同中均由黄海龙写上借85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一次性支付385万元现金是近40包每包10万元的现金,可佐证两证借款合同是由原来已被撕毁的五分借款合同转变而来的。薛欣欣父亲代还的385万元赌债包含五张已被撕毁的借条。6、根据原审判决,黄海龙如要上诉,需在2015年11月12日前提出上诉,但黄海龙直到2015年11月20日才提交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上诉的时限,属放弃上诉权利。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黄海龙与薛欣欣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审理中,黄海龙陈述:当时五份借款合同夹在一些废纸中,不小心撕毁了。黄海龙从事放贷,讼争借款都是现金。本院认为,黄海龙提供的五份借款合同均被撕毁,在薛欣欣针对本案五份已被撕毁的借款合同不予认可的情形下,黄海龙仅口头陈述其不小心将讼争的五份借款合同撕毁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黄海龙主张薛欣欣向其借款267万元,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向薛欣欣出借267万元款项的事实。黄海龙原审提供的五份被撕毁的借款合同及银行明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黄海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驳回黄海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160元,由上诉人黄海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光辉审 判 员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荔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