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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辖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冯登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袁光雄,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系因上诉人在承建天全县始阳镇第一中心小学灾后重建项目工程中拖欠被上诉人供应的配电箱货款,所涉合同的履行地在四川省天全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本案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属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友波审 判 员  陈振华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