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刑更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西辉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338号罪犯李西辉。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黄刑初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西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西辉准予减余刑,其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香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