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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孔海江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海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海江,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昔阳县大寨镇孔家沟村村民,暂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011年5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队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海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7日13时20分许,在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旧汽车站附近,被告人孔海江以去榆次拉涂料为由,租上受害人王某2的车,王载孔向榆次方向行驶,途中,孔问王说:“你会不会玩枪?要不要跟我一起混?”王以为孔在开玩笑,并没有当回事。当车辆行驶在榆次区郭家堡乡政府附近时,孔自称要下车取毒品,并让王在原地等候,孔下车后假装在附近的巷子里站了约两三分钟,然后表现出着急的样子跑上了王的车,孔骂到:“你是不是打电话来?老子今天要是出了什么事,弄死你”,王急忙说没有,孔让王赶紧开车走,后行驶至榆次区新华街森森水族馆附近,孔让王停车,并查看了王的手机和驾驶证,同时让王把随身财物全部拿出来,孔扔给王一张银行卡说:“这是我们道上的规矩,老子今天要是没事,卡里面的5000块就是你的”,王说不要,孔又让王把手上的一枚黄金戒指脱下来给他,王表示不愿意,孔便对王说:“老子这个买卖几百万了,还看得起这点小钱?这是道上的规矩,我过去提货呀,你在这等着”,王听后心里非常害怕,只好顺从孔的意思,孔拿着王的一部苹果4手机、一枚重量11克多的黄金戒指和现金40元逃离现场。经鉴定苹果4手机价值1104元,黄金戒指价值3304元。2015年8月20日15时许,在榆次区乌金山欢乐谷门口,被害人张某坐在自己的私家车内等待拉客,被告人孔海江自称要往返榆次一趟,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后,张载孔往榆次方向行驶,途中,孔自称是混社会的,并查看了张的手机和驾驶证,后孔让张将车停在了晋华小学附近,并让张把手机电池和随身财物给他,但张表示不愿意,孔警告张在原地等候,否则就把张弄死,张听后心里非常害怕,便按照孔的要求把现金600余元和一枚14克左右的黄金戒指交给孔,孔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3815元。2015年12月5日12时许,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城理工大学东门附近,被害人何某坐在自己的私家车内等候拉客,被告人孔海江上车后自称是道上混的,并声称要取榆次取毒品海洛因,在遭到何的拒绝时,孔的脸色突变、语气加重的对何说:“你这是逗你哥我玩了吧?你要敢不送我,信不信我灭了你全家,你以后可以跟着我干,我保证你每个月挣个万儿八千元”,何心里非常害怕,并按照孔的指示行驶至安宁街六零宿舍附近的巷子,孔让何在原地等候,并声称下车去取毒品,孔下车后在该巷子附近待了大约两分钟,孔表现出着急的样子跑上了何的车,同时谎称事情已经败露,让何按照他的指示行驶车辆,期间,孔查看了何的手机和驾驶证,并且用手不停扇自己耳光,让何产生心理恐惧,后在顺城桥东电脑城停车场,孔将何的一枚重量11克的黄金戒指、一个重量18克的黄金吊坠和现金800元左右抢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2704元,吊坠价值4464元。综上:被告人孔海江敲诈勒索款物总计:16831元。(其中王某2共计价值4448元,张某共计价值4415元,何某共计价值796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折价后,由被害人王某2领取1608.88元,张某领取1921.9元,何某领取3749.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孔海江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孔海江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13时20分许,在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旧汽车站附近,被告人孔海江以去榆次拉涂料为由,租上被害人王某2的车,王载孔向榆次方向行驶,途中,孔问王说:“你会不会玩枪?要不要跟我一起混?”王以为孔在开玩笑,并没有当回事。当车辆行驶在榆次区郭家堡乡政府附近时,孔自称要下车取毒品,并让王在原地等候,孔下车后假装在附近的巷子里站了约两三分钟,然后表现出着急的样子跑上了王的车,孔骂到:“你是不是打电话来?老子今天要是出了什么事,弄死你”,王急忙说没有,孔让王赶紧开车走,后行驶至榆次区新华街森森水族馆附近,孔让王停车,并查看了王的手机和驾驶证,同时让王把随身财物全部拿出来,孔扔给王一张银行卡说:“这是我们道上的规矩,老子今天要是没事,卡里面的5000块就是你的”,王说不要,孔又让王把手上的一枚黄金戒指脱下来给他,王表示不愿意,孔便对王说:“老子这个买卖几百万了,还看得起这点小钱?这是道上的规矩,我过去提货呀,你在这等着”,王听后心里非常害怕,只好顺从孔的意思,孔拿着王的一部苹果4手机、一枚重量11克多的黄金戒指和现金40元逃离现场。经鉴定苹果4手机价值1104元,黄金戒指价值3304元。2015年8月20日15时许,在榆次区乌金山欢乐谷门口,被害人张某坐在自己的私家车内等待拉客,被告人孔海江自称要往返榆次一趟,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后,张载孔往榆次方向行驶,途中,孔自称是混社会的,并查看了张的手机和驾驶证,后孔让张将车停在了晋华小学附近,并让张把手机电池和随身财物给他,但张表示不愿意,孔警告张在原地等候,否则就把张弄死,张听后心里非常害怕,便按照孔的要求把现金600余元和一枚14克左右的黄金戒指交给孔,孔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3815元。2015年12月5日12时许,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城理工大学东门附近,被害人何某坐在自己的私家车内等候拉客,被告人孔海江上车后自称是道上混的,并声称要取榆次取毒品海洛因,在遭到何的拒绝时,孔的脸色突变、语气加重的对何说:“你逗你哥我玩了吧?你要敢不送我,信不信我灭了你全家,你以后可以跟着我干,我保证你每个月挣个万儿八千元”,何心里非常害怕,并按照孔的指示行驶至安宁街六零宿舍附近的巷子,孔让何在原地等候,并声称下车去取毒品,孔下车后在该巷子附近待了大约两分钟,孔表现出着急的样子跑上了何的车,同时谎称事情已经败露,让何按照他的指示行驶车辆,期间,孔查看了何的手机和驾驶证,并且用手不停扇自己耳光,让何产生心理恐惧,后在顺城桥东电脑城停车场,孔将何的一枚重量11克的黄金戒指、一个重量18克的黄金吊坠和现金800元左右抢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2704元,吊坠价值4464元。综上:被告人孔海江敲诈勒索款物总计:16831元。(其中王某2共计价值4448元,张某共计价值4415元,何某共计价值796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折价后,由被害人王某2领取1608.88元,张某领取1921.9元,何某领取3749.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认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9日,在太原市和信摩尔商务楼停车场将孔海江抓获。2、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王某2、张某、何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购买发票。证明扣押被告人孔海江作案后将黄金卖到太原市迎泽区海子边黄铂金加工回收店王某1处,扣押黄金33.86克,折价后由被害人王某2领取1608.88元,张某领取1921.9元,何某领取3749.2元。3、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字[2016]第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一)王某2被抢物品:①苹果手机一部,价格为1104元。②千足金戒指1枚,价格为3304元。(二)张某被抢千足金戒指1枚,价格为3815元。(三)何某被抢物品:①千足金戒指1枚,价格为2704元。②千足金吊坠1个,价格为4464元。共计15391元。4、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1)迎刑初字第137号判决书,被告人孔海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5、被害人王某2在侦查机关的报案书及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3月7日,该在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旧汽车站附近停的等着揽活,一名陌生男子找该去榆次拉涂料,租上该的车,向榆次方向行驶,在榆次区郭家堡乡政府附近下车,他要下车办货,并让该在原地等候,过了没几分钟,他着急的跑回来上了该的车,说出事了,并说是该通风报信的,该说没有,他不信,他让该把一部苹果4手机、一枚重量11克多的黄金戒指和现金40元左右交出来,该不给,他就用左手掐住该的脖子后面,同时右手在口袋里装着,该以为他口袋里装着刀子,所以把东西都给他了。拿上财物后,他说去办货,一会回来,让该等着,回来还给该东西,后来他下车后就再也没回来。该辨认出被告人孔海江就是对该实施抢劫的男子。6、被害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书及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20日14时10分许,该在榆次区乌金山欢乐谷东门口坐在自己的私家车内等待拉客,有一名40多岁的光头男子问该去不去榆次城里,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后,就开车往榆次方向行驶。途中,他自称是混社会的,他腰间别着一把匕首,途中衣服撩起来的时候露出来的。在晋华小学门口附近时他让该停车,让该把随身财物给他,该害怕,就把身上的600余元现金和手上的金戒指给了他,他警告该在原地等候,否则就把该弄死,该听后心里非常害怕,就一直等到下午18时许。这个男子也没回来,该就报警了。该辨认出被告人孔海江就是抢劫该财物的人。7、被害人何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书及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5日11时15分许,该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城理工大学东门附近坐在自己的私家车内等候拉客,一名男子让该把他拉到榆次区安宁街给该30元,该同意以后他就上车了。上车后他自称是道上混的,并声称要取榆次取毒品海洛因,在遭到该的拒绝时,他的脸色突变、语气加重的对该说:“你逗你哥我玩了吧?你要敢不送我,信不信我灭了你全家”,该心里非常害怕,就没敢再说话。他让该拉他到安宁街往六零宿舍拐的那个口,然后,他便下了车,让该在原地等候,自称下车去拿货了。下车时还给该扔了100元,并称事成之后再给400元。大约两分钟后,他着急的跑上了该的车,同时说有人抓他,让该按照他的指示行驶车辆,期间,他查看了该的手机和驾驶证,并且用手不停扇自己耳光,吓得该保证说肯定没报警,后在晋华站对面的电脑城停车场停车,他把该的一枚重量11克的黄金戒指、一个重量18克的黄金吊坠和现金800元左右都拿走了,并让该在原地等他。该辨认出被告人孔海江就是抢劫该财物的男子。8、证人郭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5日,该驾驶出租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榆次区顺城街顺城桥东拉了一名男子到太原。该男子在车上多次接打电话,说的都是榆次话。该辨认出被告人孔海江就是坐该出租车的人。9、证人王某1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该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回收了三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观音吊坠,共计有33克左右。该辨认出被告人孔海江就是卖给该黄金戒指和吊坠的人。10、被告人孔海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证明,第一次是在2014年3月份的一天,该在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汽车站附近租了一辆货运车,该上车后跟车的男司机说:“去榆次华钜给我拉点涂料得多少钱了?”,他说:“来回得300元”,该说那走吧,在路上的时候,该跟他说:“其实我到榆次是拉毒品了,你听到什么,看到什么别给我乱说,你要给我添麻烦,你就是给你家里添麻烦”,接着该又说:“我给你400块钱,你跟我把货取回来就行”,他说行,然后该又跟他说:“你玩过枪没有?”他说没有,该告他说:“你要不跟我一起混吧,等我回来教你怎么玩枪”,他说行,后来该们到了郭家堡附近,该让他把车停下,该跟他说:“你等着我,我进去拿货”,该下了车进了一个巷子里站了两三分钟,该跑着出来上了车,该对他说:“我们这边出了点事,快走,你是不是打电话来?把你的电话号码给我”,他把他的手机号码告诉该后,该假装给别人打电话查他的通话记录,接着该又跟他说:“今天要是出了事,我弄死你”,该让他把车停到一个地方,具体位置该记不清了,该跟他说:“你把手机拿过来,把卡给我拔了”,他说他的电话卡和机子是一体的拔不下来,该说:“你得让我相信你了,你把手机关了机给我,”他把手机给了该之后,该又翻开了他的驾驶证,该对他说:“你身上还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他说,“就我手上这个戒指,还有身上的400元,”该说:“你这是结婚戒指吧,你把这个戒指先给我押上”,他不愿意,该就自己打了自己几个耳光,该对他说:“哥看不起你这点东西,你只要让我相信你就行”,然后他就把一枚戒指和400元钱给了该,该下车的时候告诉该:“你在这儿等我,我过去拿货,一会我就回来了,”然后该就打车回了太原。第二次是在2015年9月左右的一天,该在榆次乌金山打了一个私家车,该上了车后跟他说:“我得去榆次接两个人,多少钱了?”他说:“来回得120元”,该说行,该们走在半路上的时候,该跟他说:“其实我是去榆次取货呀,说白了就是取白粉了,我多给你些钱,你挣你的钱就行,不要给我添麻烦”,该跟他说:“哥刚从香港回来,也是在道上混的,我死了好几次了,你玩过枪没有?你要不跟哥混吧,回来哥教你怎么玩枪”,他没有说话,该让他把车停到了道北街附近,该跟他说:“你在车上等我,我取上货马上就回来了”,该下车进了一个巷子里站了两三分钟,该跑着上了车跟他说:“快走,我们这边出了点事”,他开着车到了晋华小学附近,该对他说,你把车停下,我跟你说两句话“,他把车停下后,该说:“你是不是打电话来,你把你的电话号码给我,拿过你的驾驶证来,我看看”,该假装打了一个电话查他的通话记录,该跟他说:“你得让我相信你了,你把你身上的钱和手上的戒指给我,我得押你些东西了”,然后他把一枚戒指和600多元现金给了该,该拿上这些东西后让他在车上等着,该下了车打了一个车就回了太原。第三次是在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该在榆次大学城理工大学门口打了一个出租车,这个车是一辆银灰色的私家车,该上了车跟男司机说:“我去安宁街取货了,来回我给你300元,说白了就是去取白粉,”他说怕出事让该坐别的车,该说:“你是不是逗你哥了?我现在全告诉你了,你又不拉我了,哥也是道上混的,死过好几回了,你这纯粹是给你家里人添麻烦了”,该摸着他的手接着对他说:“你玩过枪没有?哥教你怎么玩枪”,该看他不吭声,接着说:“我能保证安全,只有你不要给我添麻烦就行”,过了十来分钟时间,他拉着该到了安宁街的一个巷子口,该让他把车停下,该往他车上扔了100元,并跟他说:“你在车上等我”,该下车进了巷子站了有两三分钟,然后该就跑着上了他的车,该跟他说:“我这边出事了。是不是你往外打电话来?你如果往外打电话,就纯粹是给你家里添麻烦了,你把你手机号给我,我查查你通话记录”,他说没有,并把手机号码告诉了该,该让他往前走,该假装打电话查他的通话记录,并跟他说:“这需要一个小时才能查出来了,你身上有没有值钱的东西?我得押上些你的东西了,你得让我相信你了”,他让该相信他,后来该让他把车停在顺城桥东的一个银行附近,该对他说:“你是不是信佛了?你把脖子上的观音,还有手上的戒指先给我”,他一开始不愿意,该自己打了自己几个耳光,并说:“哥看不起你这些东西,关键是你得让我相信你”,然后,他就把一个观音吊坠、一枚戒指,还有现金800多元给了该,该拿上这些东西后跟他说:“你在车上等着,我去取货,一会就回来了”,该下车后在附近打了一个车就回了太原。该指认将黄金戒指、黄金吊坠卖至太原市迎泽区海子边黄铂金加工回收站。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海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16831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孔海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孔海江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海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孔海江退赔被害人王志建人民币二千八百三十九元二角,张小儿人民币二千四百九十三元一角。何崇宏人民币四千二百一十八元八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审 判 长  柴富恒审 判 员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温丽媛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