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走私废物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第580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平北路489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7978-9,法定代表人肖育洲。被执行人马鸿毅。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因犯走私废物罪一案,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1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鸿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6年6月28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银行存款1050100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