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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全茂诉吉仁珠日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茂,吉仁珠日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张全茂,男,1957-12-16出生汉族,地址陕西省定边县沙石梁巷。被执行人吉仁珠日嘎,男,蒙古族,地址昂素镇圐圙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全茂与被执行人吉仁珠日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全茂在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237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全茂申请延期执行(2016)内062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米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