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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红霞与吉林省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红霞,吉林省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红霞,女,1969年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春风,男,1963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中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连英,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红霞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风,被上诉人吉林省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伟的委托代理人季连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剑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