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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058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茅永春,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