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0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孙建林与任志铭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林,任志铭,潘静静,任玉刚,牛长春,山东隆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福承隆嘉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033-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林,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志铭,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静静,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玉刚,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长春,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隆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中路690号。被执行人山东福承隆嘉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钟景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