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广飞、颜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广飞,颜丙玲,吕广伟,刘敏,颜丙伦,刘兴芝,吕广前,李小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603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兰陵县顺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职务董事长。被告吕广飞,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颜丙玲,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吕广伟,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敏,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颜丙伦,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兴芝,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吕广前,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小磊,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广飞、颜丙玲、吕广伟、刘敏、颜丙伦、刘兴芝、吕广前、李小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以被告贷款已经办理借新还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48元(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成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