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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秦某、闭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刑终313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3771。因本案于2016年1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春燕,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闭某,男,壮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5557。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闭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5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和审查上诉材料,并依法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闭某来到本市香洲区碧涛路腾达商务酒店南侧停车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弹弓用钢珠将被害人王某的赣M×××××纳智捷牌小汽车的副驾驶位玻璃打破后,从车内盗走一个白色手提包、一个咖啡色手提包,包内有一张身份证及人民币100元。2016年1月7月4时许,被告人闭某来到本市香洲区桃李家园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弹弓用钢珠将被害人梁某的粤Z×××××澳保时捷卡宴小汽车后挡风玻璃打破,从车内盗窃了一个黑色皮包,包内有34张百盛集团购物卡(面值共计人民币10万元)等物品后逃离。之后被告人闭某返回现场继续盗走5瓶茅台酒、1瓶马爹利蓝带洋酒、1瓶人头马XO洋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004元)。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闭某与被告人秦某联系,向其兜售自己盗得的百盛集团购物卡,被告人秦某在确认真伪后同意收购。同年1月14日被告人秦某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闭某盗得的所有百盛集团购物卡。被告人闭某取得款项后购买了一个金戒指,其他款项藏于其住处。2016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闭某,并从其住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蚌湖市场后一出租屋402房内,查获并扣押了被告人闭某卖购物卡所得款项人民币48,101元及用违法所得购买的金戒指一枚,还扣押了作案工具弹弓一把、白手套一只、钢珠一袋、手电筒一支。同年1月16日在被告人闭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秦某。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其家属主动将34张百盛集团购物卡交回公安机关,并已经发还被害人梁某。另查明,被告人闭某因实施第二单盗窃被抓获后,在看守所主动供述了其实施的第一单盗窃事实。被害人梁某花费人民币15300元维修被被告人闭某损坏的粤Z×××××澳保时捷卡宴小汽车。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原审开庭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梁某、王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华润银行现金缴款单,顺丰速运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发票联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砸烂汽车玻璃的破坏性手段两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秦某,是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家属主动退缴赃物,被告人闭某退缴违法所得,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8,101元,按照本判决书认定的损失金额,分别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梁某被盗财物及维修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3,304元,剩余的款项人民币24,697元和用违法所得购买的金戒指一枚,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弹弓一把、白手套一只、钢珠一袋、手电筒一支,均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秦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其认罪悔罪,且已经退还了全部赃物;公安机关扣押的48,101元非赃款,应予以退还。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砸烂汽车玻璃的破坏性手段两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秦某,是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秦某家属主动退缴所收购的全部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秦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48,101元,系上诉人秦某收购赃物所支付给原审被告人闭某的赃款,应予以没收。上诉人秦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秦某没有参与盗窃,只是事后收购赃物,其仅对所收购的赃物有退赔的义务,对非其收购的赃物及因同案犯实施盗窃中所造成的破坏性损失,则不负有退赔的义务,即被害人梁某、王某的损失应由原审被告人闭某退赔,原判以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8,101退赔两被害人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刑初58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中对上诉人秦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刑初58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上诉人秦某的量刑部分及第三项。三、上诉人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8,101元和用违法所得购买的金戒指一枚,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弹弓一把、白手套一只、钢珠一袋、手电筒一支,均予以没收。五、责令原审被告人闭某退赔被害人王文杰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梁国强被盗财物及维修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3,3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东升审 判 员  李晓琦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璐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