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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3邳州润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信和木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润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州信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邳州润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半庄村。法定代表人陈绍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信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小薛村。法定代表人赵昌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邳州润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信和木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08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州信和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邳州润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00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被告徐州信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邳州润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邳州润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万元,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6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