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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西安美高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西安美高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波,戴述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803号原告: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第三工业区福源路3号厂房(一)、厂房(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9459897X。法定代表人:高文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洪、吴靖,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西安美高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西安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盛龙未央店B812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100100632767。法定代表人:刘波。被告:刘波,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戴述群,女,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原告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诉被告西安美高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高美公司)、刘波、戴述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豪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秀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豪公司诉称:原告与美高美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中山市君豪整体固装家具合作协议,由原告向美高美公司提供固装家具、灯饰等货物。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美高美公司提供货物,但美高美公司并没有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共计645341元。2014年9月19日,刘波与原告签订欠款单,刘波确认拖欠原告货款。原告认为,刘波的行为是债的加入,理应对美高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戴述群与刘波是夫妻关系,刘波拖欠货款的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戴述群应当对刘波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53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刘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戴述群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君豪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的证据:1.合作协议;2.欠款单;3.人口信息登记表;4.婚姻登记系统信息。因被告美高美公司、刘波、戴述群下落现不明,本院公告通知其应诉。现公告期届满,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没有到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原告所举书证及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美高美公司(甲方)与君豪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君豪家具整木固装项目品牌运作,运作品牌:莎诗比亚;年销售任务及样品付款比例:甲方卖场的样品乙方按80万(以实际上样产品计算,多退少补)人民币上样。甲方前期支付乙方20万人民币(合同签约时支付10万元,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欠款甲方以欠条形式给到乙方。返款方式按照以下方案执行:从合同签订日起,到2015年底之前,甲方需回货款乙方。1、提货额800万以上,乙方免收甲方固装和移动家具样品费用;2.提货额500-800万,乙方按固装和移动家具费用的60%向甲方收取;3.提货额200-500万,乙方按照固装和移动家具样品费用的80%向甲方收取;4.提货额200万以下,乙方按照固装和移动家具样品费用的100%向甲方收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该合作协议的抬头甲方显示为美高美公司,合作协议最下方甲方一栏也显示为美高美公司,代表人一栏签名为刘波。庭审中,君豪公司称,在合作协议签订后,其于2014年9月19日将价值为745341元的样品送到美高美公司,美高美公司在此前支付10万元定金。双方于2015年底补签欠条,该欠条抬头均为刘波,其中一份欠条载明,“今欠中山市君豪公司货款628412元,固装家具共计369517元,移动家具共计202422元,灯和饰品共计人民56473元。刘波在欠款人一栏签名按印,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另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君豪公司货款16928元,固装家具共计16929元。美高美公司在欠款人一栏中盖章,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2日”。2016年2月1日,君豪公司以美高美公司尚欠其货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请求。另查:美高美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5日,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波,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展览展示服务、家具等。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作协议虽未加盖美高美公司的公章,但协议的抬头甲方为美高美公司,协议底部一栏显示为美高美公司,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在负责人一栏中签名确认,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协议的相对方实为美高美公司,而非刘波,美高美公司享有合作协议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合作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君豪公司与美高美公司应恪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君豪公司主张美高美公司拖欠其货款645341元,为此提供了合作协议、欠款单为证。本院认为,虽然欠款单抬头显示均为刘波,且其中一张欠款单虽未加盖美高美公司的公章,但作为美高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波在欠款单中签名,结合合作协议及盖有美高美公司公章的欠款单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美高美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君豪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君豪公司认为刘波的行为属债的加入,应对美高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须由承担人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刘波出具欠款单的行为属代表美高美公司的职务行为,而非其债务加入行为。故君豪公司主张刘波应与美高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君豪公司主张戴述群应对美高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提供了婚姻登记系统信息。本院认为,该婚姻登记系统信息仅能证明刘波与戴述群于201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但不能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延续至今,继而证明案涉的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本院在前述已认定刘波对美高美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君豪公司主张戴述群应对其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君豪公司与美高美公司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应从请求之日起即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宜。君豪公司主张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美高美公司、刘波、戴述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君豪公司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依查明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美高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453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美高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敏审 判 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佩怡吴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