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汪平财与王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平财,王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民初427号原告:汪平财。被告:王德友。原告汪平财诉被告王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明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晨炜、人民陪审员司盛木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汪平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平财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注明自2013年8月起每月归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违约每月罚款5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8月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德友辩称:被告原借汪平财30000元是按爪费付出的,10000元每天100元,就这样付了3个多月实在付不起了,汪平财多次到被告家催要爪费,强迫我将原来的借条作废重新出具一张3万元的借条,并强迫被告写出如果还不了钱就用住房抵押以及每月罚款500元的字据,出于无奈只好写上。当时被告想也就15个月就还完了,之后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4日从建行汇款4000元给汪平财,请法院依法判决,汇给汪平财的卡号是62×××20。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王德友向汪平财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的内容为:“今欠到汪平财人民币叁万元整此据欠款人王德友2013.8.5注:自2013年8月份起每月归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直接从银行汇给,如违约每月罚款500元。15个月未还将现住房产抵押。王德友”。另查明,王德友于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4日从银行汇款4000元给汪平财。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原、被告陈述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虽是出具欠条给原告,但是汪平财作为出借人借款给王德友,双方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德友向原告借款并出具30000元条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款数额较小,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这30000元借贷关系可以认定。王德友对自己的答辩意见应当举证予以证明,亦不能出庭与原告当面对质,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辩称这30000元是爪费答辩意见不能采纳,王德友陈述已还款4000元得到了原告的认可,因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也未主张被告逾期还款每月罚款500元的违约金,这4000元从双方欠条中约定的内容来看应当视为偿还借款本金。二、关于借款的利息。借条上也没有明确注明借款利率的约定标准,应当视为借款利息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逾期还款利率约定不明的,债权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按起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应该予以支持。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自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对借款予以偿还,因被告一直占用原告资金,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支付利息,可视为起诉之日为逾期还款之日。对原告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汪平财偿还借款26000元(扣除已偿还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22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王德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明明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如慧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