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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许磊光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磊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第581号被执行人许磊光。被执行人许磊光因犯走私废物罪一案,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许磊光有期徒刑3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磊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6年6月28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磊光银行存款100000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许磊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