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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182周顾永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顾永,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周顾永,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周顾永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晓东归还申请执行人周顾永借款19500元;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被执行人王晓东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晓东未按时履行,周顾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614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控手段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61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