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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孙启峰与项谦、孙得璞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启峰,项谦,孙得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启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谦。原审被告孙得璞。上诉人孙启峰因与被上诉人项谦、原审被告孙得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第二被告孙得璞未到庭且到庭的原告与第一被告就事实陈述严重分歧、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以简易程序缺席审理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都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发回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孙启峰交纳1011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卓   鹏审判员 王淑君审判员沈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金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