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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剑平与被告赵本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剑平,赵本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338号原告:高剑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本昌,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高剑平与被告赵本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剑平、赵本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剑平诉称:赵本昌为生产生活,于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分七次在原告处赊购农药,累计欠原告货款83569元,未约定还款日期。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还。高剑平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3569元,并给付利息(利息从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赵本昌辩称:他要求我给付的货款都是农药款,欠款数额83569元,应扣除返货单上的221元,未约定还款日期。我曾给过他农药款2万元,高剑平的妻子打的条,她写的高剑平,高剑平也在场。我给高剑平出具的七张欠条计83348元,扣除2万元,同意给付63348元,利息不同意给付。庭审中,高剑平补充诉称:这次起诉的全是农药款。明确一下数额,以票据为准。得把票子当中返货单一张221元扣除。我们没有约定利息。他给我妻子高士娜2万元,是还欠我家别的往来账款4万多元的一部分,与这笔农药款无关。条是我妻子高士娜写的我名。起诉的这笔钱他没给,如果给了,他应抽回2万元的票据。在拿农药之前,有他拿我西瓜籽200盒计26000元,每盒130元,还有欠其他货款等。赵金民、宋喜国和赵本昌他们三个拿的,赵本昌用了。经审理查明:赵本昌于2014年6月4日至同年7月25日分七次向原告赊购农药,累计欠款83348元(已扣除其中返货单221元)。未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2015年10月1日高剑平之妻高士娜收到赵本昌给付的2万元农药款,并以高剑平名义为赵本昌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上写明”高剑平收赵本昌农药款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15年10月1日,高剑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高剑平的陈述、赵本昌的陈述、售货单8张、收条等。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根据高剑平的起诉、赵本昌的答辩,双方争议焦点为:对赵本昌提出的已经偿还了高剑平农药款2万元,现尚欠高剑平农药款63348元的主张是否成立?本院认为:2015年10月1日赵本昌给付高剑平之妻高士娜的2万元,时间发生在本案中的赵本昌所欠高剑平的农药款83348元之后,高剑平虽否认偿还的是此笔欠款,并称赵本昌偿还的2万元系赵本昌偿还欠其西瓜籽等别的往来账。但高剑平在本案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该收条写明是给付的农药款。故本院认定该2万元是偿还的农药款,应从83348元中予以扣除。赵本昌尚欠高剑平农药款63348元未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高剑平与赵本昌间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赵本昌理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对高剑平要求赵本昌立即给付所欠掸西瓜农药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尚欠的63348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对高剑平请求的利息月利1.2分不予全部支持,以支持明确主张权利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本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所欠原告高剑平农药款63348元及利息(63348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4月2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赵本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文喜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