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干平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814号申请执行人干平权(共23人),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6)办字第720号等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干平权、熊来发、俞天飞、李刚、沈玉珍、黄红、郭金娣、杨彬、干金连、奚国忠、干美新、傅国良、徐秀华、金洪超、黄校明、朱伯连、黄雪余、陈建民、陈银康、朱苗富、黄叶红、万寿山、赵来云于2016年7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等XXXXXXX.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坐落于金山区山阳镇的在建工程现已进入拍卖程序,但一时无法变现。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6)办字第720号等裁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