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涿鹿县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高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高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裴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被执行人高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被执行人裴世亮。涿鹿县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高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5)涿民初字第6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裴世亮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本院认为,本案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涿鹿县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684号,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