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刚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刚,尹绍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621号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负责人欧彬,书记。被告刘刚,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尹绍秀,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刚、尹绍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2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舒友权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