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建伟、张改英等与李炳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伟,张改英,李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伟,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申请执行人张改英,男、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李炳川,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李建伟、张改英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李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炳川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02执1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李建伟、张改英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李炳川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延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