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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初××与黄××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初××,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黄××,所在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初××与黄××离婚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初××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人民币6775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系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三合美景小区6号楼××室,故将此案委托扎赉特旗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