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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翔忠诉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忠,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1388号原告张翔忠,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靖国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翔忠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翔忠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翔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翔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张翔忠承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