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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中与花兆华、魏加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花兆华,魏加思,苗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130号原告:刘中,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花兆华,居民。被告:魏加思,居民。被告:苗柏松,居民。原告刘中与被告花兆华、魏加思、苗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刘中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中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天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