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中与花兆华、魏加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花兆华,魏加思,苗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130号原告:刘中,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花兆华,居民。被告:魏加思,居民。被告:苗柏松,居民。原告刘中与被告花兆华、魏加思、苗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刘中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中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天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