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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709太仓市迈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元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迈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元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迈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洙桥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181571XC。法定代表人马桂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元建,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太仓市迈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元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元建归还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迈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利息金额为19397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被执行人李元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迈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处理本案已支出的诉讼代理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80元,由被执行人李元建负担。因被执行人李元建未按时履行,太仓市迈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9577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控手段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957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