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月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月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1019号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雁前路79号。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冰,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月琴,女,汉族,1993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月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子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建通、易钊锋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玉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月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月琴与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银业?雁山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须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4年5月至今一直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欠款金额已达14906.33元,为维护原告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月琴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所拖欠的2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服务费492.95元,合计11337.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68.48元,两项合计14906.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月琴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证据。综合原告的起诉、庭审笔录的内容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和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银业?雁山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购买的沙坪银业?雁山城赏湖居二街29A号商品房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224.07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206.61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7.46平方米;又约定从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交楼期间的下一月开始即2011年12月30日起收取物业服务费,每月8日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与服务费和上月公共分摊费用(例如楼梯灯、电梯分摊费等相应的分摊费用);管理与服务收费标准:低层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2.2元/平方米/月,花园(天台)按建筑面积计算:0.50元/平方米/月,被告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为492.95元;被告违反该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当月不交物业管理费是从当月16日开始收取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拖欠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共2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1337.85元及违约金为3568.48元(违约金从2014年5月16日计至2016年2月29日止),合计14906.33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涉案房屋已经办理房产证,权属人为李月琴。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银业?雁山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共2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1337.85元及违约金为3568.48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月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服务费11337.85元(从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止)给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二、被告李月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568.48元给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元,由被告李月琴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子平审判员 何建通书记员 吕美珊书记员吕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