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4民催23号 申请人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第二工业区利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梁茂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东洁,系该司员工。 申请人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30600051/21119986号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东海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6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2月1日,收款人: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