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解某某与被执行人邢台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邢台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邢台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某某与被执行人邢台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解某某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邢开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吕新家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