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任支援与闫学柱、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支援,闫学柱,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238号原告任支援,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闫学柱,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泮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晁建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支援与被告闫学柱、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支援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支援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支援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任支援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小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绍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