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9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377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卉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星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