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阿达里与米热木汗哈不都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达里,米热木汗哈不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阿达里,住乌苏市。被执行人:米热木汗哈不都拉,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阿达里与被执行人米热木汗哈不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欠款30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张传强审判员宋全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