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7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杨学纲与张兆凯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纲,张兆凯,石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716-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纲,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兆凯,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可双,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X年X月X日书记员 钟景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