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元勇犯组织卖淫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更3036号罪犯杨元勇,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4日作出(2006)三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元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元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元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杨元勇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元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元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搜索“”